第三十三条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人民政府、省高级人民法院、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,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,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...